甘谷县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甘谷县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运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协调配合机制,是指通过规范组织行为,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协调配合工作体系。
第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设置岗位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四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检查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二)县委组织部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县编委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
(三)县编委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四)县财政局在县编委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编委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第五条 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编委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对不能办理的,及时给予答复和说明。
(二)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或调整人员时,应当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用编申请文件,到县编委办办理《编制使用单》。
(三)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县编委办开具的《编制使用单》,选拔、录用、调整人员。
(四)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选拨、录用和调整人员手续和县编办开具的《编制使用单》,到县编委办办理《控编通知单》。
(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控编通知单》,审批人员工资,核拨人员经费。
第六条 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人员调出本县的,由本人持商调函到县编办办理《销编通知单》,再到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调出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人员退休、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手续、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委办办理人员销编手续。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录、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县编委办的意见,确保在编制内合理增加人员。
第八条 除省民生实事项目和基层服务项目招聘人员外,对无机构编制证、编制使用单选拔、调配、录用的人员,县编委办不予入编注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人员相关手续,县财政局不予核拨人员经费。
第九条 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每季度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花名册进行审核,县编委办审核机构编制及实有人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工资基数和标准,县财政局核拨人员工资和经费。具体审核时间:第一季度为1月份,第二季度为6月份,第三季度为9月份,第四季度为12月份。如果单位人员发生变化,则在当月进行审核。未经县编委办审核签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核定工资,县财政局不予核拨人员工资和经费。
第十条 建立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备案制度。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根据工作需要,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台账和相互抄送备案,定期核实,确保信息一致、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调整和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改变单位性质等重大机构编制事项时,由县编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信息沟通制度。凡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和事或接到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信息,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遵守保密纪律,及时收集掌握,送达机构编制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系,保持密切沟通。
第十四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运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靠实部门责任,推行政务公开,创新管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纪委、县编委办、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关、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