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六批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
第六批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谷政发〔2014〕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天政发[2014]80号),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应市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提出了拟调整和承接的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六批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6项(其中,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2项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1项;调整更名行政审批项目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谷县人民政府部门第六批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甘谷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 9日
附件
县级政府部门
第六批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 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及承接的审批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中的“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不含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明确不予下放的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医院的环评审批(核与辐射单独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房地产和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两区房地产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原则执行)的环评审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非金属矿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项目的环评审批;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不含跨县区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的环评审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项目)项目的环评审批;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和加气站、驾驶员训练基地项目的环评审批;县区建设的卫生站(所)、血站、疾病控制中心、疗养院、福利院等项目环评审批(核与辐射单独办理);县区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公园等项目环评审批”等11项审批内容。 |
市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二)承接部分审批内容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及承接的审批内容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中的“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分级审批。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或安排中央、省上投资政府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县区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县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区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等审批内容。 |
市发改委 |
谷县发改局 |
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中的“县区农村客运运价;五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五县城镇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及供水服务收费标准;五县天然气销售价格;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包括县乡医院和县区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额;辖区内AAA级(不含AAA)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等7项审批内容。 |
市发改委 |
县发改局(物价局) |
(二) 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及范围审批 |
县人社局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三) 调整更名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四)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现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
县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