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化领导职数管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强化领导职数管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甘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牛文文
[摘要] 做好干部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和国家宏伟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和生命线。党历来非常重视组织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发挥这种辅助支撑的积极效能,一要严肃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与结构的审批,强化选拔任用工作的源头管理。二要树立依法治编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核定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三要以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规范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和干部配备。四要将领导职数遵守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追究的监督体系。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主席这句经典名言,一语道破干部在政治路线组织实施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无可辩驳地指出了做好干部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和国家宏伟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和生命线。正由于此,党历来非常重视组织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继2002年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近,中央又集中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作为《条例》的细化,《制度》在内容上更丰富,力度上更深刻,而且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这一体系的健全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源头上、从制度上解决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决心。也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央集中下发四项监督制度,固然有深化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优化干部队伍建设的前瞻性考虑,但着眼点更多的还在于革除用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客观地说,组织工作整体健康,干部队伍主流良好,选贤任能也始终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基调。但毋庸讳言,也常常耳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选人就近的事实与案例,目睹官多兵少、超规格任命、超职数提拔、带病上岗的违规现象。诸如此类选人用人的不公平问题不止于此,花样翻新,形形色色的歪风,虽然位居暗箱操作层面,亦非主流,可这股斜风时时刮来,不仅重伤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更重重挫伤埋头苦干干部的事业心、进取心、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妨碍政令畅通和社会事业发展,危害不可忽视。
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条例》、《制度》是规范和预防的根本之力,是“红线”,但相关外部配套措施的施行和遵守也不可或缺。别的姑且不论,作为其中之一的机构设置、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毫不夸张地说就对《条例》、《制度》的到位执行和良性运作,有着重要的辅助、支撑作用。针对前述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弊端,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这种辅助支撑的积极效能,必须从以下4方面着力改进和加强。
一、严肃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与结构的审批,强化选拔任用工作的源头管理。
机构设置与否,必须结合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坚持“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能依托现有机构合并设置的不单设、规格能不升格的不拔高、确需设置的从严按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决定。以切实解决滥建“庙”、建“大庙”的问题。领导职数与结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本着精干、适用、高效、有利民主发挥的目标严格核定,并科学划分职数组成结构,防止人为扩大突破职数标准,造成胎里带来的先天官多兵少的结构失衡,和不利于单位履职运转的痼疾,以及接踵而来的增编扩员压力。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认真执行,既贯彻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法规性,也从源头上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自然而然地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选什么人、选多少人、选那类人的问题。不失为编制、组织工作的双赢配合!
二、树立依法治编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核定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编制就是法律”,一经核定,个人无权随意更改。国家、省上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办法》,都确立了机构编制的法规地位和工作结果的法定性、权威性与科学性。因此,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门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应带头不变通、不走样地执行已经核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务必率先垂范,无论是配备市、县(区)直部门领导,还是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除中央、省上明确要求高配的领导职位,都应坚决杜绝超机构规格任用,同时要切实防止超职数提拔,超编制派任。力戒采用“先任后消化”,而实际难消化或不消化的变通超职数应急措施。各级组织部门在酝酿拟任干部人选和考察之前,及部门中层干部报备审查中,都应认真核查有无相应职数空缺,如无空缺,则应暂停酝酿、考察和备案。对于各部门党组(党委)超职数任命的本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除了同级组织部门不予备案,人事部门也应不予套升工资。从而建立领导职数刚性执行的氛围,提升领导职数管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数量公开化、职位透明化、选配规范化、监督日常化机制形成。
三、以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规范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和干部配备。
非领导职务职数设定,中央、省上都明确规定要以本部门的领导职数为基础,要求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一规定,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运行上落实的还不是很到位。表现为:一是各部门的非领导职数尚无明文核定;二是谁来核定,省市都不明确;三是现有非领导职务配备上随意性较大,有的部门一个没配,有的部门超过规定限额。为此,作为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亟待改善加强。途径就是靠实履职责任机关,通过核定并严格遵守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来克服,逐步实现正规化管理。
四、将领导职数遵守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追究的监督体系。
四项监督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监督,可谓缜密有力,建立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固“防火墙”。如果再能给这个体系添加领导职数遵守情况的监督“补丁”,将会锦上添花更加完善。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本市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过程中,能够进行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和探索,打造本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特色。即便不尽人意,相信也会带来思路和视野启迪。
[参考文献]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3月7日;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4]《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